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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茂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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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茂中,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4期。(第210-224页)(责任编辑:苗炎、陈洪磊)
摘 要
摘要:从过去十多年中公布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来看,无论是反垄断行政执法,还是反垄断民事审判,均未对此类案件全部进行竞争分析。导致出现这一现象的表面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具体适用有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时存在视野差异,而根本缘由应当是,这两类机关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想要施加的特殊义务在严苛程度上存在实质差异。为实现更为理想的规制效果,我们应当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定位为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特别潜在的竞争审查,这比将这一制度定位为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原则上不得实施特定经营行为更为科学。
关键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认定差异;义务严苛程度;政府干预范围
结 语
虽然《反垄断法》的实施在理论上可以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定位进行优化,但是实践已经充分表明,实施机关认识的差异使得对该制度的定位很难保持高度的统一性。因此,最为理想的做法就是通过《反垄断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定位进行优化。然而,令人着急的是,目前公开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并未对此作出相应的考量。由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定位对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所以《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应当对此作出合理的回应。就具体的操作方案而言,笔者建议在《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一)至(六)项的现有规定中分别在句尾加上“排除、限制竞争”的限定语,例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排除、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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